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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苏民五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曹凤芝与伊凤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凤芝,伊凤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五初字第134号原告曹凤芝,女。被告伊凤俊,男。原告曹凤芝与被告伊凤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凤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丹凤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范国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