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苏民五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曹凤芝与伊凤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凤芝,伊凤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五初字第134号原告曹凤芝,女。被告伊凤俊,男。原告曹凤芝与被告伊凤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凤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丹凤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范国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