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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李东强与秦炜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强,秦炜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李东强,男,1969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秦炜炜,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强诉被告秦炜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李东强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东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东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5元由李东强承担。审判员  葛丽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