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莲民二初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马荣诉被告西安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曹玮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荣,西安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曹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538号原告马荣,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大兴新区。委托代理人李琦,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被告西安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振兴路。法定代表人张韧,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曹玮,女,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荣诉被告西安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曹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荣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荣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荣承担。代理审判员  韩武娜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博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