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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荔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覃家和、莫年英等与覃永荣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家和,莫年英,覃永荣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荔民初字第411号原告覃家和,男,193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荔浦县。原告莫年英,女,194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荔浦县。委托代理人莫宏基,荔浦县大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覃永荣,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荔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家和、莫年英诉被告覃永荣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家和、莫年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家和、莫年英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金成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明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