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民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跃东与成都达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交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东,成都达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交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1803号原告李跃东。委托代理人谢文刚,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达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世忠,经理。被告成都交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裘古坊,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跃东与被告成都达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交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跃东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赖武梨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开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