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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018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管茂水与李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茂水,李全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018号原告管茂水,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李全胜,男,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管茂水与被告李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管茂水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茂水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管茂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管茂水负担。审判员  温爱民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戴维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