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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叶某与曹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曹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90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吴贤德。被告:曹某。委托代理人:苏迪亚。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曹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叶某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5元减半收取1207.5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77.5元由叶某承担。审判员  姜学英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心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