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1426-1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伊春市金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孟村回族自治县诚缘汽车运输队、闫文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1426-1号原告伊春市金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春市金山屯区红旗街。法定代表人:邹德臣,职务,经理。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诚缘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沧州孟村回族自治县徐杨桥村。被告闫文光。被告张洪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石港路北。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闫文光所有的冀J×××××(冀J×××××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上述查封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查封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初立江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