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宜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9-11-12
案件名称
王凤梅与周松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凤梅;周松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宜民初字第505号 原告王凤梅,女,1956年6月22日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宜州市。 被告周松悦,男,1973年10月4日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宜州市。 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王凤梅诉被告周松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凤梅于2012年3月31日以其已与被告周松悦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该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选择,而原告自愿撤诉没有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凤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凤梅负担。 代理审判员 苏慧玲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明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