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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851号原告张某,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李某,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3月3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调解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杨仕杰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智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