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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浔民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唐某某、唐某某以与被申请人蒙城县××信××有限公司与蒙城县××信××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某某,唐某某以与被申请人蒙城县××信××有限公司,蒙城县××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浔民保字第19号申请人:唐某某。被申请人:蒙城县××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路。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申请人唐某某以与被申请人蒙城县××信××有限公司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蒙城县××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蒙城县××信××有限公司价值为人民币4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厉强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天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