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43-1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20-06-24
案件名称
张中龙与深圳市褀金泰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庄和金、胡国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中龙;深圳市祺金泰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庄和金;胡国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43-1号原告张中龙。委托代理人侯盛寿,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祺金泰电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和金。被告庄和金。被告胡国琴。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43号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了原告张中龙的担保人唐锦霞(身份号码442829194710284924)名下用于为张中龙作担保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莲花园11栋(莲泉阁)402号房(深房地字第300004号)。查封了被告庄和金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星河国际花园A2座18A号(深房地字第3000400073)房产及被告深圳市祺金泰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深发展银行科技支行11008635488301账号内的存款、深圳市祺金泰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银行4000024319200358092账号内的存款、被告庄和金名下的农业银行6228460120004512513账号内的存款、被告庄和金名下的工商银行4000022101004174587账号内的存款,查封价值以800000元为限。后因被告胡国琴提出以其名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联通支行6226096550300662账号内的存款80万元作担保,并解除对被告庄和金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星河国际花园A2座18A号(深房地字第3000400073)房产及其被告深圳市祺金泰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深发展银行科技支行11008635488301账号内存款的查封。本院认为被告胡国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胡国琴名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联通支行6226096550300662账号内的存款80万元;二、解除对被告庄和金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星河国际花园A2座18A号(深房地字第3000400073)房产及其被告深圳市祺金泰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深发展银行科技支行11008635488301账号内存款的查封。(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 轶 男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哲花(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