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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横法执字第0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横法执字第00033-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2012)横民初字第0006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偿还申请人李某某100000元及其利息(2011年3月7日起至2011年6月7日以月利率20‰计息,从2011年6月8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张某某已支付申请人贷款利息20000元);被执行人张某某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2012年2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5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2年2月24日决定给予拘留十五日。后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人民路支行账户2710112101109000490541中有存款,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人民路支行账户2710112101109000490541中的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2012年3月8日被执行人张某某表示自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全部义务,我院提前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张某某的拘留。2012年3月27日我院以(2012)横法执字第00033-2号执行裁定书划拨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人民路支行账户2710112101109000490541中的存款106950元,同时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人民路支行账户2710112101109000490541的冻结。申请人李某某于2012年3月31日收到全部案款105450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2)横民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贾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