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2028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文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2028号原告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水上温泉花园23-B-602。法定代表人白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XX,该公司职员。被告陈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 云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