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广东地方铁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地方铁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保字第00019号申请人广东地方铁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号国茂大酒店*楼。法定代表人余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晏立春,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华北路**号。申请人广东地方铁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西安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为保证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为由,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348413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同等数额的财产及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明宫支行的账户存款6348413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旺昌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蕾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陈蕾送达时间:2012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