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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沂南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孙太江与梅金山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太江,梅金山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沂南保字第192号申请人:孙太江,男,1962年12月生,住山东省沂南县。被申请人:梅金山,汉族,男,1980年10月20日生,住山东省沂南县。申请人孙太江与被申请人梅金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梅金山所有的鲁Q1XX**号长安牌客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梅金山所有的鲁Q1XX**号长安牌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道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