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岩应坎犯运输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岩应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西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岩应坎,男,1979年7月3日出生,云南省勐海县人,傣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运输毒品一案,于2011年8月17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勐海县看守所。辩护人白智方,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西双版纳州景洪市。被告人岩应坎运输毒品一案,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月17日以西检刑诉字(2011)第30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岩应坎及辩护人白智方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案经报请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起诉书指控,2011年8月1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岩应坎将毒品藏匿于谷子袋内,租乘云F4***2货车,准备运往昆明,18时20分许,云F4***2货车行至214国道查缉点接受检查时,检查人员当场从谷子袋内查获毒品可疑物17块,重9405克,被告岩应坎于8月17日上午11时许,在景洪嘎洒收费站被抓获。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查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毒品指认、称量、收缴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等证据材料以支持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岩应坎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9405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岩应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表示无异议,但辩称:“毒品不是自己的,是岩叫的,岩叫让其收一车谷子拉到昆明给10万元报酬”。其辩护人辩护认为:“1、被告不知道谷子里面装有毒品,与岩叫是主犯与从犯的关系,被告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2、被告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属初犯、偶犯;4、本案涉嫌毒品未流入社会,造成不大的危害,建议法庭对被告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6日上午9时许,勐海边防大队执勤民警在勐海至景洪214国道查缉点对一辆拉谷子牌号云F4***2货车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当场从货车底部4袋谷子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9405克,经现场询问货车驾驶员得知货车载运的谷子系一勐遮男子包租准备运往昆明,根据驾驶员提供的线索,侦查人员于次日上午11时许,在景洪嘎洒收费站将被告人岩应坎抓获。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抓获情况说明。证实运输的毒品被查获,被告被抓获及抓获被告的侦破经过。2、毒品指认、称量、收缴、取样笔录。证实查获的毒品经被告人进行指认、称量、收缴的事实;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查获的毒品9405克及涉案物品已被收缴扣押。4、证人证言笔录(云F4***2货车驾驶员张某某)。证实其所拉的谷子系一勐遮男子包其车拉运的,准备运往昆明,并提供了包车男子的手机号码151*******7。5、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经驾驶员张某某辨认包租其货车拉谷子的男子就是被抓获的被告岩应坎。6、被告岩应坎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在一组(10张)混合人员照片中辨认出岩叫就是叫其带毒品的男子,另外被告岩应坎对2011年8月16日上午其在勐遮接到云F4***2货车的地点进行了辨认、指认,对将藏有毒品可疑物的四袋谷子装上云F4***2货车的地点进行了指认、辨认。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均为有罪供述,被告供述称:“一个星期之前的一个晚上,我和岩叫在勐遮的一个叫“小城小爱”的KTV里喝酒,岩叫就和我说让我帮他运输毒品到昆明,他给我10万元,当时我考虑家里现在缺钱,我妈住院需要动手术,所以就答应了,岩叫让我收一车谷子并联系货车,他把藏毒品的谷子送到我家,装上车送到昆明,到时叫我和他一起去昆明,到昆明后毒品怎么处理我就不清楚了。8月14日晚,岩叫开了一辆轿车把4袋装有毒品的谷子送到我家,岩叫走后我就把4袋藏毒品的谷子搬到我家后面的小木房子里面……”。8、电话通话分析、用户资料查询结果。证实被告岩应坎的手机151*******7分别与被告供述“岩叫”的手机号码为159*******2与货车司机张广满手机号码为139*******8与不祥手机号码为135*******2有通话记录。9、情况说明。证实被告岩应坎供述提到让其运输毒品的“岩叫”经核实真实姓名为“岩温”系云南省勐海县人,家住勐遮曼勐养村委会曼来村民小组97号,该男子一直不在家,无法查证是否参与犯罪。10、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鉴定结论告知书。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鉴定系毒品甲基苯丙胺,鉴定结论已告知被告人。11、物证照片。证实查获的毒品、查获毒品的车辆、地点经被告辨认、指认。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岩应坎运输毒品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运输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辩解及其辩护人辩护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其理由不能成立,其它辩护意见,本院在对被告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岩应坎运输毒品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应予严惩。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岩应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收缴扣押的人民币10000元,轿车一辆,稻谷14.5吨,手机一部)。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9405克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交上诉状一份,上诉状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胡志坚审判员 唐立生审判员 窦志刚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岩空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