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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某某、马某甲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某某,马某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489号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周至县农商街5号。法定代表人鲁某某,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系周至县信用联社营业部职工。被告马某某。被告马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某某、马某甲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亦华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别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