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字第730-1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朱明云与王迪、鲁文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云,王迪,鲁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字第730-1号申请执行人:朱明云,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迪,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鲁文文,女,住址同上。朱明云诉王迪、鲁文文借贷纠纷一案,经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齐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迪、鲁文文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朱明云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拔被执行人王迪在中国工商银行齐河县支行的存款7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怀波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子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