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民一终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彩华,杨如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民一终字第00186号上诉人:黄彩华。上诉人:杨如悌。上诉人黄彩华、杨如悌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的(2011)金民他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彩华、杨如悌上诉称本案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彩���、杨如悌原系金寨县天堂寨镇中心卫生院非在编聘用人员,金寨县于2010年开始医疗机构人事制度改革,黄彩华、杨如悌均系医改对象。在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下岗等问题,是在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主管范围。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尚 滨审 判 员 何 武代理审判员 洪 明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海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