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澄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2-03-31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张某甲,女。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高辉助理审判员 张世强人民陪审员 杨振西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