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南民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玄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玄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1885号原告:玄XX,女,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泊里镇X,身份证号码:X被告:李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泊里镇X,身份证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玄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玄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车成驹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云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