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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明民二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陈广松与谭荣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松,谭荣春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明民二初字第00133号原告:陈广松,男,1967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谭荣春,男,1974年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陈广松诉被告谭荣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广松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广松在本院宣告判决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广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陈广松负担。审判员  钟如昀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杨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