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执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金飏申请执行李大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飏,李大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350号申请执行人金飏,女,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雁塔区电子西街中段*号*号楼*单元*层*号。被执行人李大中,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碑林区柏树林西二道巷*号楼*****号。本院受理的金飏申请执行李大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1)碑民二初字第009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给付方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碑执字第00350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