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徐祥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祥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刑初字第21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祥。因本案于2011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祥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葛淑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至2011年3月期间,被告人徐祥利用担任杭州金鱼电器营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将金鱼牌洗衣机销售给浙江国大商贸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或个人后,让上述客户将货款1671595元直接汇至其个人的农行账户或给付现金,被告人徐祥除将其中的43700元通过公司原出纳叶小春的银行账户上交给公司以外,其余款项被其用于个人赌博等。具体如下:1、被告人徐祥收取浙江国大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1057660元;2、被告人徐祥收取长兴县金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238225元;3、被告人徐祥收取嘉善联盟家电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24180元;4、被告人徐祥收取萧山陈雅文支付的货款50400元;5、被告人徐祥收取崇明红明公司支付的货款70110元;6、被告人徐祥收取长安诚信公司支付的货款17300元;7、被告人徐祥收取桐乡康达家电支付的货款21350元;8、被告人徐祥收取嘉兴汇鑫公司支付的货款50700元;9、被告人徐祥收取浙江飞跃公司支付的货款40000元;10、被告人徐祥收取临平建忠公司支付的货款23550元;11、被告人徐祥收取平湖东山公司支付的货款343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谢伟锐、林渭铭、王伟英、林建文、孙国江、陈雅文、陈琴仙、劳紫元、严立青、林巧苹、王培忠、王忠妹、黄建平的证言、报案材料、营业执照、劳动合同、银行代发工资清单、养老保险缴费凭证、银行明细、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库单、送货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祥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罪名认定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被告人徐祥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二、未追回的赃款责令被告人徐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潘 波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人民陪审员 王为民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