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郯执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8-03-04

案件名称

周涛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克华,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803号申请执行人杨克华,男,1972年10月7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周涛,男,1974年9月8日生,汉族,郯城县。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负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1)郯民初字第2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舟军审判员  吴 超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