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太原××诚×与太原××诚××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太原××诚×,太原××诚××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嘉盐商外初字第2号原告: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街道××桥××号。法定代表人:th0某某。委托代理人:顾某某。委托代理人:石某。被告:太原××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兴华街××小区××区××号。法定代表人��冯某某。原告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太原××诚××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连平独任审判,并于2012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石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开始发生业务往来。至2011年6月23日,被告尚欠原告198636.45元货款,为此,2011年6月23日,双方就上述欠款达成合意,以经销合约书及附件一的形式予以确认。在附件一中,双方约定,被告在确认尚欠货款198636.45元的前提下,原告同意被告以款到发���的形式继续向被告提供产品,但被告应按每次订货价值的110%向原告支付货款以此来偿还之前的欠款,且被告应在2011年12月25日前结清上述欠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只在2011年7月6日向原告采购一笔价值为5812.56元的货物并实际支付货款6400元。因此,至2012年1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8049.01元。故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98049.01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供经销合约书及附件一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具有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及截止2011年6月23日被告确认结欠原告货款198636.45元的事实;且双方就该笔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最后的支付期限也作了明确的约定。被告太原××诚××电气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经销合约书及附件一,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属于放弃自己应享有的诉讼权利,本院只能根据原告的举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审查。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应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开始发生变频器买卖业务关系。2011年6月23日,双方签订经销合约书一份,该合约书约定原告指定被告为原告变频器的特许经销商,并就产品订购、折扣奖励、合同期限、交货时间及地点、运输及费用、质量标准、付款方式、质量保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约定;同时,双方还另行签订了一份附件,该附件约定付款方式为:(1)支票,(2)汇款;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为198636.45元;被告每次向原告订货,款到发货。每次订货多打所订货款的百分之十归还欠款;被告的所有货款在2011年12月25日之前向原告结清。合同及附件签订后,被告仅在2011年7月6日向原告采购一笔价值为5812.56元的货物并实际支付货款6400元。因此,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8049.01元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买卖关系成立,双方所签订的经销合约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现被告方明确欠款数额后,并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及约定的付款日期履行全部的付款义务,故引起本案纠纷的责任者在于被告,被告应当承担向原告立即支付货款的民��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太原××诚××电气有限公司欠原告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98049.01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结。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被告太原××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郑连平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步军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