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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2)清民初字第0010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折某某,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民初字第00107号原告折某某,男,汉族,清涧县折家坪镇折家坪村人,个体户。被告惠某某,男,汉族,延安市延川县黑龙关乡马家店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西安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折某某诉被告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西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原告折某某以双方私下已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不再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折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贺    世    成审判员 张伟人民陪审员白斌义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