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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泉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来实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与云南建工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实建筑系统(成都)有限公司,云南建工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730号原告:来实建筑系统(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星光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OOSIMMUN委托代理人:戴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特别授权。被告:云南建工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西坝路22号。法定代表人:吕小林。委托代理人:吴仕江。委托代理人:王丽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实建筑系统(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建工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来实建筑系统(成都)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实建筑系统(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14元,由原告来实建筑系统(成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翊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