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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平商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冯春健与朱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商初字第210号原告:冯春健。委托代理人:钟跃,1988年11月24日日出生。被告:朱金平。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冯春健诉被告朱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春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士忠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丹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