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叠民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唐景生与伍礼科、桂林象山区英桥外语培训学校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叠民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唐景生。被执行人:伍礼科。被执行人:桂林象山区英桥外语培训学校,住所地:桂林市安新洲711栋2楼。本院在执行唐景生诉伍礼科、桂林象山区英桥外语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4950元已经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叠民执字第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奇审判员 文华审判员 胡玮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