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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叠民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唐景生与伍礼科、桂林象山区英桥外语培训学校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叠民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唐景生。被执行人:伍礼科。被执行人:桂林象山区英桥外语培训学校,住所地:桂林市安新洲711栋2楼。本院在执行唐景生诉伍礼科、桂林象山区英桥外语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4950元已经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叠民执字第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奇审判员  文华审判员  胡玮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