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淄博锦明不锈钢中板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锦明不锈钢中板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催字第6号申请人:淄博锦明不锈钢中板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良存。申报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学斌。委托代理人:朱先杰。申请人淄博锦明不锈钢中板销售有限公司因3130005123350621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2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淄博锦明不锈钢中板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陈辽敏审判员 金秀娟审判员 邱建平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