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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淄博锦明不锈钢中板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锦明不锈钢中板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催字第6号申请人:淄博锦明不锈钢中板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良存。申报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学斌。委托代理人:朱先杰。申请人淄博锦明不锈钢中板销售有限公司因3130005123350621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2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淄博锦明不锈钢中板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陈辽敏审判员  金秀娟审判员  邱建平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