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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二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俊光诉被告魏福长、西安秦鹰物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光,魏福长,西安秦鹰物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500号原告刘俊光,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魏福长,男,1986年2月1日出生。被告西安秦鹰物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光诉被告魏福长、西安秦鹰物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光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光撤回起诉。诉讼费230元,由被告魏福长减半负担115元(该款被告已支付)。审判员 王 援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君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