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吉丰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忠亚与被执行人徐祥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忠亚,徐祥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谭忠亚,女,汉族,1951年2月27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徐祥芝,女,汉族,1952年3月8日出生,吉林化学工业公司医院退休职工,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忠亚与被执行人徐祥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的(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11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2012年3月29日,扣划被执行人徐祥芝银行存款42700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