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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浦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4-02-07

案件名称

王美玲与王君忠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美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浦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王美玲,女。申请人王美玲要求宣告王君忠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申请人王君忠、男、南京市浦口区人、系申请人王美玲的父亲。被申请人王君忠于1966年9月30日起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3月30日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已届满,王君忠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君忠下落不明已远超四年,申请人王美玲申请宣告其死亡符事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君忠死亡。审判员  王安斌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苏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