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宜秀民一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安庆市利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庆市永昌五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利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市永昌五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秀民一初字第00095号原告:安庆市利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法定代表人:张凡凡,。委托代理人:周建安,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安庆市永昌五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法定代表人:吴其兵。委托代理人:祖同银,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利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永昌五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利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庆市利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减半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