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法执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席麻湾永胜机砖厂与被执行人刘忠伟、孙文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麻湾永胜机砖厂,刘忠伟,孙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靖法执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席麻湾永胜机砖厂。法定代表人王强,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刘忠伟,男,1971年1月12日生,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农民。被执行人孙文忠,男,196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席麻湾乡,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靖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忠伟、孙文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2011)靖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