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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广东威文服装有限公司与杜静、赵传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广东威文服装有限公司;杜静;赵传凯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156号原告:广东威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公平镇服装城12号。法定代表人:陈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炳贵,广东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静,女,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人,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被告:赵传凯,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人,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威文服装有限公司诉与被告杜静、赵传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威文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杜静、赵传凯就偿还货款等事项达成协议,且原告认为被告具有主动履行义务的诚意,故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威文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50元,由原告广东威文服装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蔡泽伟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