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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一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209号原告王某某,女,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林霞,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崔 毅审 判 员  樊世元代理审判员  高 琪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