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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图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桂兰与高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兰,高凤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210号原告王桂兰,住图们市。被告高凤丽,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兰与被告高凤丽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其他诉讼费用20元,由原告王桂兰负担。审判员  于伟华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