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图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桂兰与高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兰,高凤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210号原告王桂兰,住图们市。被告高凤丽,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兰与被告高凤丽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其他诉讼费用20元,由原告王桂兰负担。审判员 于伟华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