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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台民终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台州市××人××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某,台州市××人××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终字第1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人××院,住所地:台州市××××号。法定代表人:沈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上诉人孙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某区人民法院(2011)台黄民初字第8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某,2003年4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台一医协商合作在被告处开设手足外科治疗中心。同年9月29日,被告任命原告为手足外科主任。被告于2006年9月为原告缴纳了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于2008年2月为原告缴纳了医疗保险。2011年4月,原告要求被告处理基本社会保险待遇和兑现合同问题。因被告未提出解决意见,原告于同年6月向台州市黄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要求被告台一医补交原告自2003年4月至2011年裁决之日止应缴纳的各项五险社会保险费用141970.32元;落实原告相关劳动待遇,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待遇,签订规范的聘用合同。同年6月30日,台州市黄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台黄某某不字(2011)第2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认为:“1、被申请人台州市××人××院已在2006年9月为申请人向台州市黄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了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保险;2008年2月已办理医疗保险。2、参保后社保手册在申请人手上。”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通知决定,于同年7月13向该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上述法律规定说明,缴纳社会保险费体现的是国家对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缴、拒缴保险费或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其性质属于某某管理的范畴,应由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解决处理。原告孙某某要求被告台一医补缴少缴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社会保险纠纷属于某某争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某某,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宣判后,孙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对本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民事权某和损失范围进行了审理和查某,本案法律关系清晰,事实清��,证据明确,为典型的民事权某争议。一审法院以本案属于某某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裁定程序严重违法,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台州市××人××院答辩称:一审以本案属于某某争议而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某某,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某某与被上诉人台州市××人××院存在着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已为上诉人办理了社保手续的事实清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社��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社保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等负有征缴的义务,因此,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社会保险金欠缴、拒缴、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发生争议的,是属于某某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不应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为其补交有关社保费用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一审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某某,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晓明代理审判员  汤坚强代理审判员  张淑娅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郭 巧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