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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董永峰与安阳县开元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锋,安阳县开元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00256号原告董永锋,男,1973年11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吉运峰,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阳县开元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竹青,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再兴,男,1966年1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永峰与被告安阳县开元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永峰于2012年3月3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永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永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董永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金义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敬敬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