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林富苗与胡华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富苗,胡华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69号原告:林富苗(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909252318),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林君龙,宁波市芦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华安(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605232318),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富苗与被告胡华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富苗撤回对被告胡华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88元,减半收取1694元,由原告胡海波负担。审 判 员 董迎春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冰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