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唐民三终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高建彬与郑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建华,高建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三终字第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建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建彬,唐海县水利局退休干部。郑建华与高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唐山市唐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唐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后,郑建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建华于2012年3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建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建华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16.5元,由上诉人郑建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柳审 判 员 李 岩助理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明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