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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唐民三终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高建彬与郑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建华,高建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三终字第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建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建彬,唐海县水利局退休干部。郑建华与高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唐山市唐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唐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后,郑建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建华于2012年3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建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建华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16.5元,由上诉人郑建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柳审 判 员 李 岩助理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明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