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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立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蔡宏海与梁镇伟、方晓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宏海,梁镇伟,方晓勉,蔡宏海,梁镇伟,方晓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立保字第178号申请人蔡宏海。法定代理人彭莲香。法定代理人蔡红光,广东省揭西县龙潭镇教育办教育办宿舍16号。被申请人梁镇伟。被申请人方晓勉。2012年3月12日1时许,被申请人梁镇伟驾驶被申请人方晓勉名下的车牌号为粤B/Y345G的丰田牌小型轿车在沿红岭路南往北方向行使至红岭立交桥上路段时,与骑自行车的谢永鹏发生发生碰撞,导致自行车上的乘客即申请人蔡宏海受重伤。由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定赔偿义务,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区交警大队调解工作室向本院发出诉前保全建议书,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彭莲香、蔡红光据此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方晓勉名下的车辆,同时因申请人经济困难,特向本院申请免于提供担保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方晓勉名下号牌为粤B/Y345G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以价值人民币14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伟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