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海法台特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颜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颜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海法台特字第16号申请人:颜某某。申请人颜某某申请宣告瞿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颜某某起诉称:其夫瞿某某原系“宝马235”轮船员。2010年4月14日17时25分左右,“宝马235”轮自江阴某某钢材拟驶往温州,途经上海大戢洋海域时沉没。该船沉没导致瞿某某及其他船上人员不幸溺水死亡。故请求依法宣告瞿某某死亡。经查:瞿某某,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系“宝马235”轮船员,原住温岭市滨海镇××号,与申请人颜某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4月14日,“宝马235”轮途经上海大戢洋海域时沉没,船员瞿某某落海失踪。瞿某某一直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12月28日登报发出寻找瞿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瞿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瞿某某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经依法公告寻找无果,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瞿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杨世民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