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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孙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159号原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文学,安丘新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长  别怀明审判员  于德江审判员  李芝旭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希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