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孙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159号原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文学,安丘新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长 别怀明审判员 于德江审判员 李芝旭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希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