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霍民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胡东升与闻永全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东升,闻永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霍民执字第454号申请人:胡东升,男,1952年11月生,汉族,霍邱县人,教师,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闻永全,男,1953年5月27日生,汉族,霍邱县人,粮农,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霍民一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闻永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闻永全十日内履行给付赔偿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闻永全未能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闻永全62*****账户下存款2500元。审判员 施文中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学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