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一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吴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191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刘某,1975年7月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1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高志广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李风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