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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石民初字第0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江兴医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瑞丰制药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江兴医化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瑞丰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石民初字第00075-4号申请人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江兴医化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石泉县池河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唐诗峰,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超,公司总经理助理。被申请人西安瑞丰制药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高陵县泾河工业园区泾渭七路。法定代表人CHENNI(陈霓)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杜瑞利,公司职员。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2)石民初字00075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告西安瑞丰制药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9日前给付原告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江兴医化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89000元,规定期限内被告未能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西安瑞丰制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高陵县泾河工业园支行账户(账号61001705736052501955)资金128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金忠审判员  赵家伦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昌勇 来自: